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


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,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裁判结果的正确性。在收集和判断证据时,应当把握以下原则和方法:

一、证据收集

  1. 全面性:要全方位、多角度、无遗漏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。
  2. 客观性:要如实收集、不得歪曲或者有选择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。
  3. 合法性:遵循法定程序,不得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。
  4. 时效性:及时固定和提取证据,防止证据灭失或者变造。
  5. 关联性:侧重收集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,排除无关证据。

二、证据审查判断

  1. 合法性审查:审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程序是否正当,不得采信非法证据。
  2. 真实性审查:审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,有无伪造、变造的可能。
  3. 关联性审查:审查证据与案件是否具有内在联系,能否用来证明案件事实。
  4. 充分性审查: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,有无证据链完整、逻辑自洽。
  5. 同等性审查: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,应当同等对待,客观审查。
  6. 排除合理怀疑:认定案件事实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,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。

三、常用判断方法

  1. 个别与整体相印证
  2.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印证
  3. 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
  4. 运用逻辑推理、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

总之,证据裁判要坚持重证据、重调查研究,坚持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,坚持疑罪从无、证据裁判,严格依照法定程序,确保案件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、程序合法。这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。